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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/12/26 立法委員鄭正鈐國會辦公室於113年12月25日協調會結論

立法委員鄭正鈐國會辦公室於113年12月25日邀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(下稱勞發署)、移民署及仲介公會代表召開協調會,會議結論:
1.自即日起移工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,於公告轉換雇主期間持多次重入國居留證離境,需等公告轉換期間屆滿再申請離境備查,如移工於轉換雇主期間表示離境後不再入境,可讓移工切結自願放棄轉換雇主權利,並親自簽名,雇主得於移工離境後檢附切結書申請離境備查,勞發署於一個月內明訂辦理程序並公告之。
2.請移民署儘快與勞發署完成離境備查資料系統介接,於系統介接檔案傳輸完備以前,由勞動部將離境備查之公文函送移民署所轄各縣(市)服務站,辦理廢止居留許可及註銷外僑居留證事宜。
3.有關勞發署轄下各分署針對移工轉換雇主協調會作法不一致部份,請勞發署公告統一之作法。
4.外國人因特殊情形無法於60日完成轉換雇主,同意得再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間之通案處理原則,特殊情形並未包含被看護者死亡,然,實務上移工因被看護者死亡轉換雇主案件,於轉換雇主期間屆滿均得申請再延長轉換雇主,請勞發署研議明訂得再延長轉換雇主之樣態。
 
補充說明:
1.自即日起移工於公告轉換雇主期間離境,依新規定辧理離境備查者,移工如持多次重入國居留證再入境,與原雇主及仲介無關,亦不得再轉換雇主。但本日之前在公告轉換雇主期間,己辦理離境備查,移工於轉換雇主期間再入境者,原雇主仍需負生活照顧責任,亦可由新雇主依規定接續聘僱。
2.廢止聘僱許可之移工,要提前離境,因與雇主已終止聘僱關係,故不須辦理解約驗證,所辦之解約驗證不具任何效力。